成年可以改名字吗?哪些情况不允许改名?
发表时间:2023年08月22日浏览量:
名字是一个人的身份象征物,当我们出生于的那一刻我们就享有了自己的姓名。当然了很多人长大后会对自己的名字不失望,拒绝改名字,但是改名字也是有一定的拒绝的,那成年可以改名字吗?哪些情况不容许更名呢?回来小编往下看。
成年人是可以改名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不受侵害。禁令用任何方法对公民展开羞辱、毁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所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民更改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必须更改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注册机关申请人更改注册;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必须更改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注册机关申请人更改注册。
所以,申请人改动姓名被拒绝接受,或者容许姓名所提到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确保自己合法的姓名权。对18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依法掌控”,意味着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明确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违背之斥,应无法律约束力。
若一味拒绝接受为公民变更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无法所述公民变更姓名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有可能分担胜诉的后果。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人变更姓名不不应可选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订行政规章时,无法仅有考虑到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到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若指出公民更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有可能导致困难和不便,从而容许公民行使变更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到是不该的。公民的姓名变更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真实情况加以记述才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股市、交纳、发给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签订合约后必须以新的名字之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出示名字变化的证明才可。
公民改名字应当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给负面影响。改名字必须什么材料 更改姓名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人更改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人(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再婚更改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须要获取再婚证明申请,并经父、母双方写协议书签署表示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科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递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呈请更改证明,科在校学生的,不应递交所在学校呈请更改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于(村)委会开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订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表示同意后打印机更改修正表格(16岁以下人员更改名字,不须要打印机更改修正表格,由主管所长审核后必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查批准后。不容许更名的情况有哪些 1、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处或者劳动教养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继续执行劳动教养的; 3、正在拒绝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4、民事案件仍未开审或者仍未继续执行结束的; 5、行政案件仍未开审或者行政处罚仍未继续执行结束的; 6、个人信用有相当严重不当记录的; 7、公民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蓄意不道德导致单位信用有相当严重不当记录的; 8、户口注册机关确认不应更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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